黄山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继续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24-03-07浏览次数:1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推动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141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对照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皖教秘高〔2021〕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本管理办法中的非学历教育仅指培训教育,以下相同。)包括继续教育学院独立承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学院与其他部门、二级学院联合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三条  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收入主要包括委托培训单位向我校支付的非学历教育培训费。支出费用种类包括学员的住宿费、伙食费、资料费、车辆租赁费教室(会场)租赁费、师资费(包括讲课费、外聘教师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结业证书印刷费工作人员劳务费等。

第四条  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非学历教育事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  以黄山学院名义举办、承办、协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审批程序见附表)。

第二章  非学历教育培训费收缴及划拨

第六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费收入全额上交学校财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非学历教育培训费按规定比例进行核算,并将核算结果报送财务处审批。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独立承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经费支出采取实报实销,结余经费作为学校事业发展经费由继续教育学院与其他部门、二级学院联合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所产生的税收等费用由培训经费支出,经费划拨分两种情况:一是在校内举办的培训,按总经费的95%划拨至相应部门或二级学院二是在校外举办的培训,按总经费的100%划拨至相应部门或二级学院。

第三章  师资费等支出核算标准

第八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课时酬金按以下标准执行发放:

(一)校外聘请教师讲课费的支出标准参照省直机关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据实支付。

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二)校内聘请教师讲课费的支出标准参照以下规定执行,据实支付。

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二级以上(含二级)教授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或拥有博士学位)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讲师及以下专业人员每课时最高不超过300元。

(三)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合班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四章  其他办学成本支出

第九条  非学历教育教学活动等所产生的租赁、购置等费用据实支出。

第十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超时长服务费、加班费按工作日100元/天/人,非工作日按200元/天/人支付。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中未予规定的,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黄山学院财务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