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非学历教育办学主体责任,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提升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黄山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学历教育教学质量监控是对非学历教育的教学活动实施质量监控的持续性行为,目的是促进和改善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以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监控主体。非学历教育承办单位负责实施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审核、监督项目计划、课程安排是否符合非学历教育项目要求,课程设置是否科学、合理。
第五条 审核授课教师的教学资质、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是否符合授课课程要求。
第六条 检查教学场地、教学设备等硬件设施是否满足教学需求。
第七条 对教材、教案、讲稿、课件及其他教辅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教学内容符合项目要求,并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八条 教学秩序监管。主要内容包括教学计划执行、教学任务完成、教师遵守教学纪律、学员上课出勤率及课堂纪律等情况。
第九条 组织学员满意度调查。项目结束前及时组织学员填写《课程教学评估表》《项目质量评估调查表》,对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内容、教学管理、教学效果等满意度展开调查。
第十条 教学总结与反馈。项目结束后及时进行教学总结与教学质量监控信息反馈,及时通报项目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将教学质量监控结果反馈给项目管理单位及个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