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内涵式发展,加强非学历教育任课教师(以下简称“任课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黄山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须根据教学工作实际需要聘用任课教师,优先聘用校内教师,并适量聘请行业内专家学者。
第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遵纪守法、为人师表、立德树人,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职业道德。
2.教育教学能力强,能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和多种教学方法组织教学。
3.专业知识扎实,掌握学科领域前沿动态,实践能力强。
4.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身心健康,能胜任正常教学工作。
第四条 任课教师的聘任按以下程序执行:
1.继续教育学院建立师资数据库,每年开展一次任课教师集中选聘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教学需要临时选聘任课教师。
2.应聘教师应如实填写《非学历教育任课教师聘用资格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交继续教育学院。应聘教师还须提交以下资料: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及学历证书等的复印件。
3.继续教育学院根据聘任条件对应聘教师进行审核,确定聘任结果,并及时公布。
第五条 对任课教师的考核管理
1.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课任教师实施考核。考核采用定量考核办法,将各项考核内容量化,并以教学效果为主要考核依据。
2.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级。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教师优先续聘,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予以解聘,对出现教学责任事故的教师予以依规依纪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