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规范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按照“管办分离”原则,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对非学历教育实施归口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黄山学院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全校非学历教育进行统一领导、规范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
第六条 领导小组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各办学部门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承办学校非学历教育;特殊情况下,可实行继续教育学院和二级学院联办非学历教育。
第三章 立项与招生
第八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应由拟承办单位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在项目开展前向领导小组履行报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前置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实施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
第九条 项目实施之前,拟承办单位应据实提交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申请材料,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对象、规模(预计人数)、起止日期、地点、承办单位、项目负责人、经办人、项目组成员、课程安排、师资遴选、收费标准、开支预算等情况。
第十条 项目合同或协议须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签字人代表学校与委托(主办)单位签署协议书。未经审核批准,各部门、二级学院不得与校外单位签署办学协议。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刊登招生广告和简章,应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按照审批后的内容刊播(刊行)。如事先未经批准而刊播(刊行)的各类招生广告和简章,学校一概不予承认,并追究承办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十三条 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
第四章 合作办学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五条 合作办学要坚持学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十六条 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须经财务处统一审批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要重点对合同中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审核。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培训过程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保证培训质量,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要加强师资管理,遴选、委派符合项目要求的高素质教师。授课或培训教师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不得违反政治纪律和意识形态等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要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要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参训学员安全教育和全过程安全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将项目材料归档。归档材料包括:签到表、报到表、项目申报表、培训协议复印件、学员情况登记表、课程表、考核考勤情况表、培训总结等纸质材料和影像资料。
第二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由学校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载明修业时段、学时数和学业内容,并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收费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全额上交学校财务,纳入学校事业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相关经费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所有开支,按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履行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监管职责,对下列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1.未经备案或批准,擅自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声明废止,已招生的应当停办并退还所收费用;
2.对不具备教学条件或办学力量不足,质量不能保证的,责令其限期整顿或停止办学,并退还所收费用;
3.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及违反学校财务纪律的,应当立即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责成处理一切善后事宜;
4.对私自印发结业证明(书)的,责成回收证书并处理一切善后事宜。
对涉嫌违规违纪行为,将依规依纪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需在项目结束时向参训学员发放规范的调查问卷,作为质量监控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地域、特定群体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须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黄山学院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