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职业鉴定所职业技能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继续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12-03-20浏览次数:375

 

第一条:为适应我校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创建和社会人才市场的需要,提高学生操作技能和动手能力,加强技能考核工作的管理,保证考核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同时适用于在我所进行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考核办公室负责各工种进行技能鉴定或技能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鉴定组织与管理
技能鉴定所办公室成立相关工种考评小组,考评小组负责具体技术环节操作,办公室对考核全过程进行监督,严把发证关。
第五条:为了使考核规范化操作,如实反映学生操作技能,每工种考核前,召开考评员(或考评小组)会议:
1.学习有关文件以及相关考核标准,要求做到客观、准确、公平评分。
2.温习考核提纲,设计考核程序,研究考核方案,预测考核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各考评小组,根据市场需要,每年对本工种制定具体考核大纲、考核标准、评分细则。办公室对过程进行宏观管理监督,做好协调工作,办理考核成绩汇总、上报及办证、发证手续。
第七条:依据国家劳动人事保障部大学生实施双证上岗制的有关规定,我校在校生自愿参加技能培训与考核,具体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相关院系研究决定,报请分管校长同意后,由鉴定所办公室安排实施。
第八条:参加技能考核的同学,凡一次未通过者,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者,发放等级证书。
第九条:鉴定内容与方法:对国家已有鉴定标准的工种进行鉴定,依据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进行。对国家暂没鉴定标准的工种进行鉴定,由各考核小组制定考核大纲和实施方案,并经劳动部门批准后,付诸实施。考核包括知识要求、技能要求两部分。知识要求的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法进行;技能要求的考核采取现场实际完成工作或项目的方法进行,成绩均按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
第十条:在理论知识(应知)和操作技能(应会)的考核中,注意保存试题,并注意从外单位收集试题,各考评小组逐步建立试题库。
第十一条:不断充实加强考评队伍:支持鼓励学校高级职称且为院系领导和教研室领导的教师报考考评员。在取得考评员资格人员当中,根据业务素质、政治素质的高低,选聘考评员。考评员实行聘任制,依据考评需要确定聘任期。对考评员实行年度考核并建立考评人员档案,结合年度考核对考评员提出评价报告,并以此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树立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观念,一切为学生就业服务,为学校示范型应用本科院校建设服务。严格收费管理,亮证收费,坚持一级财务制度,收支两条线。
第十三条:建立良好的考核、鉴定的内外环境。内部环境主要从鉴定所管理人员素质、管理考评员队伍的素质、鉴定条件、鉴定规程,管理体制入手进行建设;并加强与社会的联系,提高社会对考评的需要度、理解度、支持度、信任度,争取做到内部环境优化,外部环境理想。
第十四条:技能考核办公室在工作中,与各相关院系及部门要要相互联系、协调、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