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考评员只能在规定的工种(专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
第二条:考评员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前,必须熟知本次考核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
第三条:负责考核场地、设备、用具的检查及其考核所用材料的检验。
第四条:在考评过程中,评分人员应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相互不得暗示或沟通。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考评员不参与监考,不与考生见面。
第六条:考评员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测评记录并签名。
第七条:鉴定对象有违纪行为,考评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场记录上交职业技能考核办公室。
第八条:协助考务人员做好考务工作。
第九条:考评员要不断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知识和技术革新成果,提高鉴定水平。
黄山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