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加强教学过程支持服务与监控,保证成教教育质量,提高成教办学水平,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安徽省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规范》要求,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和承担成人高等教育教学任务的二级学院(函授站点)的管理。
第二章 教学工作管理职责
第三条 在分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实行继续教育学院、二级学院(函授站点)二级管理。
(一)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成人教育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学校的有关决策,做好成人高等教育的日常管理,推动成人教育教学改革。
(二)二级学院(函授站点)承担主要的教学工作,在继续教育学院的协调指导下,负责成人高等教育学员的日常教学管理及教学环节实施工作,根据继续教育学院的总体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二级学院(函授站点)教学工作管理职责:
(一)继续教育学院:
1.负责二级学院(函授站点)的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组织、检查及管理;
2.负责成人高等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审核、修订及发布;
3.负责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务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日常教学情况检查、学员学籍异动等情况审核、毕业资格审核及学历注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印制、学员学籍学历档案的审核移交等;
4.负责成人高等教育网络课程的建设与使用;
5.负责成教相关教学教务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6.负责对二级学院(函授站点)成教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与工作指导;
7.负责成人高等教育学员教材的统一订购及核算工作;
8.负责课程试卷的审核及印制工作;
9.其他教学管理工作。
(二)二级学院(函授站点):
1.负责成人高等教育学员的日常教学督查和管理,包括线上、线下课程学习、授课安排、学员考勤、课程考试、成绩管理及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答辩等具体教学工作;
2.负责面授(线上指导)老师的遴选工作;
3.负责考试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档案材料的收取、整理、存档保管等工作;
4.负责学员毕业证书发放工作、组织毕业生进行毕业档案材料填报等;
5.负责报送教学管理档案材料;
6.负责提供教材订购清单及进行教材发放等工作;
7.其他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每学期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二级学院(函授站点)至少进行一次教学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二级学院(函授站点)。
第六条 教学计划关系人才培养全局,是教学质量的保证,是教学管理和教学组织的依据。继续教育学院应负责定时组织相关专家对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培养方案进行修订,并指导二级学院(函授站点)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二级学院(函授站点)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教学,并及时准确地向成人高等教育学员发布相关通知。
第七条 二级学院(函授站点)要依据专业教学计划,遵循线上线下学习相结合的教学原则进行授课安排。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要对成教线上教学平台进行教务审核与管理,并于学期中、学期末按时统计学员在线学习情况,并反馈给二级学院(函授站点)以进行学习督促。
第九条 二级学院(函授站点)应在课程学习结束后的三周内组织安排考试,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任课教师统一将学员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做好成绩登载工作。二级学院应在课程成绩登载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学员查询成绩。
第十条 成绩登载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二级学院(函授站点)应及时统计不及格学员的姓名、人数及补考科目,并二级学院做好补考工作。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函授站点)应按照《黄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具体教学过程管理,负责对学员的教学情况进行监督,严格执行教学管理规定,对不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的学员应及时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函授站点)对学员提出的各类申请或对学员的相关处理要按照要求认真审核,形成教学情况报告,并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应负责对二级学院(函授站点)报送的各类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二级学院(函授站点)的教学情况报告对学员形成学籍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二级学院(函授站点)。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函授站点)应按照《黄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创作)管理工作规定》做好成人高等教育学员的毕业论文(设计)的查重、指导和答辩等工作。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函授站点)应按照《黄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按时进行毕业生名单的填报工作,继续教育学院应对二级学院(函授站点)所报送的毕业生名单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并做好后续学历注册等工作。
第四章 教学档案及学籍学历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档案包括学员考试试卷、面授考勤表、考试签到表、记分册、毕业论文(设计)等相关教学资料;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档案包括《学籍表》和《毕业生登记表》。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函授站点)应妥善保管教学档案,并安排专人进行档案管理,做好档案归档记载工作。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函授站点)须至少保留学员教学档案至毕业后三年方可销毁,其中毕业论文(设计)须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函授站点)应据实填写《学籍表》,并在毕业前组织学员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按照《学籍表及毕业生登记表归档要求》整理学籍学历档案,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籍学历档案材料报送至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档案进行全面审核,并完成与校档案室的移交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定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并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