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2016]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清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各类学生应积极主动地缴费,不得拖欠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国家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含专升本)、成教生和辅修学生。
第二章 缴费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未办理缓缴手续的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生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的资助。学校每年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家庭特殊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家庭特殊困难的学生经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 学生应当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缴清该学年全部应缴费用,各院部凭学生缴款票据或缴款证明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确因家庭困难不能缴清费用的,由学生本人说明情况写缓缴申请,经本院部认定审核后,报学生处审批汇总。财务处根据审批汇总表上所列学生名单,办理缓缴费用手续。经批准可以缓缴费用的学生,凭缓缴申请办理注册。
(一)已缴清本学年费用的学生,可办理本学年的学生注册、选课、成绩登录和查询等;
(二)未缴清本学年费用,但已批准缓缴并在缓缴期限内(缓交期限一般为一个学期)的学生,可办理本学期的学生注册、选课、教务系统登录和成绩查询等;
(三)未缴清本学年费用,且未被批准缓缴或超过缓缴期限的学生,不予办理本学期的学生注册、选课、教务系统登录和成绩查询等。
第七条 财务处工作职责
(一)每学年本专科生招生入学时,财务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新生信息将“银行卡”、缴费须知等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新生,并将新生交费的相关信息录入收费管理系统;
(二)根据教务处、学生处、后勤集团提供的学生学籍、住宿变动及国家助学贷款抵交学费等信息,及时进行收费标准调整和相关业务处理;
(三)按季度将学生欠费名单发往各院部、有关部门,并对收费情况作出统计分析,供领导决策;
(四)为方便查证,财务处收费管理人员应在收费系统外专门建立学生收费变动信息档案,对宿舍调整、学籍变动、国家助学贷款的各种情况予以记载;
(五)根据各院部、部门对催交欠费工作组织和开展情况,提请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
(六)负责对学生的缴费查询、证明开据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院部工作职责:
(一)每年新生报到一个月内、在校生新学年开学两周内负责学生注册,对未交清费用者一律不予注册。因经济困难需缓缴的凭“缓缴学费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二)根据财务处提供欠费学生名单,做好欠费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时交费;对已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院部要及时给予注册并开通教务管理系统;
(三)每学期期末,向欠费学生的家长通报学生的欠费情况;
(四)协助后勤集团做好每年新生宿舍安排、老生宿舍调整;
(五)配合财务处核对、发放有关缴费收据。
第九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一)每年新生报到一个月内、在校生新学年开学二周内负责督促各院部学生注册;
(二)每月初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通知财务处;
(三)向财务处提供学生教材款预收情况和教材款结算情况;
(四)负责对未缴清本学年费用,且未被批准缓缴或超过缓缴期限的学生,不予办理选课、教务系统登录和成绩查询等。
第十条 学生处工作职责:
(一)组织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奖学金的评定发放,及时向财务处提供获贷、获奖名单和金额;
(二)负责各院部报送的家庭困难学生情况汇总、认定等相关工作,提供获资助的名单及金额。
第十一条 后勤集团职责:
负责协调汇总学生住宿情况,向财务处提供每年新生宿舍安排、老生宿舍调整情况和公寓用品认购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及因各种原因退学、转学、因私出国留学、转出等,本人应持院部开出的“离校清单”到财务处结清应缴费用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持学校管理部门开出的“离校清单”,到财务处结清往年应缴费用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复学、转专业、转入下一年级、延长学习年限(在校学习)等发生学籍变动的学生,由本人持教务处开出的“报到单”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十五条 复学学生,按复学就读年级的缴费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
第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转入下一年级的学生,按转入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延长学习年限(在校学习)的学生,按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因国际交流,学生出国学习期间按相关文件标准缴纳费用。
第十九条 在校期间,住宿学生应根据实际住宿条件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住宿费。
(一)在学年中正常住宿的学生,按本年实际住宿标准全额缴纳住宿费;
(二)中途申请住宿的学生,住宿时间超过一学期以上的按本年实际住宿费标准缴纳住宿费;三个月以上到一学期(含一学期)的按年实际住宿费标准的50%缴住宿费;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按年实际住宿费标准的三分之一缴住宿费;
(三)在校学生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外住宿,已在校外住宿按住宿标准全额缴纳住宿费。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缴纳的其它应缴费事项。
(一)补办学生证、校徽、校园卡、学生火车优惠卡等,须按规定缴纳补办费;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它收费事项,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缴费方式:
(一)新生:于入学报到前两周内,将应缴费用(按报到须知的规定)存入学校为其办理的个人银行卡中;
(二)在校生:于入学报到前一周内,将应缴费用(学费与上年相同,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标准,补交教材费)存入学校指定的个人银行卡中;
(三)财务处对学生收费采取委托银行批量代扣方式收费,少量通过自助缴费或现场缴费方式;
(四)学生缴纳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费、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等,须在校园一卡通内存足相应金额,由财务处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名单统一代扣;
(五)委托银行批量代扣收费和自助缴费的收据于每学年初由财务处集中打印,由各院部派专人领回后按班级发给学生;
(六)因特殊原因,需现场实时缴费的学生可直接到财务处实时划卡或交纳现金,并当场领取缴费收据;
(七)学生在校期间如果将银行卡丢失,或银行卡消磁,应持身份证到指定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与校园一卡通办理对接手续。
第三章 退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
第二十三条 因其他各种原因退学、转学、出国留学、停学、转出的学生,年实际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退还三分之二学费;超过三个月但在一学期以内(含一学期)的,退还50%学费;超过一学期的不退学费。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已缴的费用原则上不退还,待复学时抵冲复学年实际应缴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缴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已领取缴费收据的学生办理退费,须缴回已缴费用的收据后方可退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地方出台新的收费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