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教高〔20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我校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入学报到通知要求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生信息以招生数据为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条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持有关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生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在籍学生应按规定的缴费标准及缴费时间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新生的年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2020年入学的新生年级,简称为“2020级”。
第六条 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实际报到入学的学生信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学信网平台”)上传注册,对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分别予以在线标注。
第二章 考核与考勤
第七条 学业考核主要采用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学籍管理登记表,归入学籍档案。课程考核的成绩应根据课终考核成绩与平时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考勤、完成作业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考查课或选修课的成绩原则上百分制记,也可按五级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毕业设计(论文)一般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八条 学生已通过的国家自学考试课程,可在该课程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或函授站)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同层次、同科类、同专业的学习成绩原件,由学生本人填写课程免考审批表,经所在学院(或函授站)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方可承认其成绩。二年半学习期间免考课程不得超过四门。
第九条 学生平时听课、考试、课程设计、实习、实验、毕业论文(设计)及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出勤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 学生必须认真参加课程学习、辅导等教学活动。对面授期间不能坚持到课、无故旷课时间达课程面授学时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正常考试资格,需经申请,方可准予补考;对网络课程学习进度未达70%者,取消该课程的正常考试资格,需经申请,方可准予补考。对无故旷课达两门课程及以上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因故不能参加面授者,需提前向所在学院(或函授站)请假(附相关证明材料),准假者,经补修该次面授课程后可参加课程的正常考试。网络课程学习非特殊情况不允许请假。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合格的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内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在六十分以上者,一律以“60”分记载在学生学籍表的课程成绩“补考”栏内。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或考查的学生,应于考核前,向所在学院(或函授站)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或函授站)负责人批准、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后,方可作缓考处理,凡获批准缓考者,必须与同一课程首次补考的学生一起参加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记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申请缓考:已经积累有不及格的课程,且尚未参加补考者;已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经批准缓考的课程尚未参加考试者。
第十三条 凡擅自旷考或考试违纪者,该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载,在学生学籍表中,注明“旷考”或“违纪”字样,不允许参加补考。如系本科学生,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对旷考、违纪的学生的处理材料,由所在学院(或函授站)报继续教育学院,存入其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存在疑问的,可以在成绩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或函授站)提出书面申请进行成绩复查,经所在学院(或函授站)负责人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查卷。核查试卷应在所在学院(或函授站)领导主持,课程教师、学生辅导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并给出核查结论,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成绩公布的10个工作日后,不予受理查卷。
第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继续教育学院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5个工作日内,会同所在学院(或函授站)予以处理,并告知学生处理结果。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长期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因其它原因需要休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任职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或函授站)负责人核定,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休学。经批准休学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十七条 申请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连同休学证明一并报所在学院(或函授站)负责人核定,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能复学。
第十八条 经批准复学的学生,要按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按时参加面授、考试,逾期不缴费者,则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第十九条 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应随同下届相同专业学习。下届无相同专业,若本人提出申请,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四章 升留级和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含正常补考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正常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三门及以上者,应予留级。留级者原则上留入下届相同专业,下届无相同专业时,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二十二条 累计旷考两门及以上者按留级处理,学生需到校办理留级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留级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故难以坚持长期学习或有其它特殊原因者,可申请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正常补考结束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五门及以上者;
2.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有伤病经医院确诊,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5.本人申请退学者;
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7.符合本细则其它退学条件者。
第二十五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保留学籍,也不能复学。
第二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每学年依据安徽省教育厅要求进行学籍处理,及时将休学、复学或退学学生名单报学信网平台标注备案。
第五章 转址、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工作单位或通讯地址变动时,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或函授站)的辅导员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学院(或函授站)留存,另一份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办理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学:
专升本资格复查暂未通过的;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录取分数未达到转入学校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的;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毕业年级的;
应予退学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照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必要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办理。需经省教育厅核准转专业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同意(签章)并在学信网平台提交信息后,报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转专业基本要求:
学生转专业应在同层次、同科类或成人高考科目相同的专业内进行;
只能在入学第一学期内申请转专业。
第六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获奖情况载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由学校研究决定,存入学籍档案,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各方面,重点是政治思想、道德品德、遵纪守法及学习态度等方面。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期限内,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及格且毕业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黄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期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仍有不及格课程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期限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考不及格课程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按规定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出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学信网平台进行注册备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报学信网平台标注备案。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毕业班以毕业年份定称,如2020年毕业的班级简称为“2020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细则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经学校研究通过后与本细则一并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