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教高[2009]5号)的规章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函授、业余、脱产、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品行端正。
二、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所开设的全部课程,经核准准予毕业,且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
三、函授、业余、脱产、网络教育等学习形式的本科生参加安徽继续教育公共英语联盟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以下简称成人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自学考试本科生参加安徽省组织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代码00015)的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
四、学位申请者必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当年,向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提出学位申请(只有一次申请学位的机会)。
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者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在读期间课程补考达两门及以上的;
四、在读期间擅自旷考或考试违纪者;
五、受到留、降级学籍处理者。
六、毕业论文进行查重检测,重复率超过30%的。
七、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八、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五条 黄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的主管部门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继续教育学院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学士学位申请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
二、继续教育学院依据本实施细则负责资格审查,并依据“择优授予”的原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相关材料报校学位办审核;
三、校学位办逐个复核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形成审核意见,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形成决议。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者本人填写的《黄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
二、申请者的所有课程成绩证明:函授、业余、脱产、网络教育等学习形式的本科生提供学籍表复印件;自学考试本科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在自学考试官方网站查询申请者的各科成绩后,再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者的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和评语;
四、申请者的毕业论文(设计)查重检测报告;
五、申请者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者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单;
七、学位评审费(收费标准依据安徽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教计[2006]15号”文件)。
第八条 校学位办负责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证书的编号、登记、打印、用印等工作;继续教育学院具体负责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第九条 凡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可在决议形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报送校学位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由继续教育学院转交学生。
第十条 凡按本实施细则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重新评定补授。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撤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已授予的学士学位,追缴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并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原《黄山学院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