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继续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21-12-09浏览次数:9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包括校内教学学院所承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校外教学站点(学习中心)合作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经费收入主要包括学员的学费。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支出种类包日常教学运行、管理费、辅导员津贴、办公费、教研科研费、培训费、学术交流费、考察学习费、设备购置费、招生宣传费、录审费、材料费、联合办学教学业务费等。

第四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成人高等教育教育事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二章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经费收缴及划拨

第五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内外学员学费全额上交学校财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经费按规定比例进行核算,并将核算结果书面报送财务处以备划拨。

第六条  校内教学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经费划拨。为保证成人教学的平稳有序运行,校内教学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经费划拨按照《黄山学院其他工资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校财[2017]1号)第二十条“成教及辅修经费标准:函授授课及管理费、职业技能鉴定,按缴费总额的36%划拨至承办学院造表发放”规定执行。校内教学学院应根据继续教育学院经费核算结果编制成教经费预算,报请财务处审核划拨使用。教学学院划拨经费有节余,可将节余经费用于教学学院的内涵建设。

第七条  校外教学站点(学习中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经费划拨。本着稳定招生规模、保证学校权益的原则,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与各教学站点签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协议。校外教学站点(学习中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经费划拨比例分配按照与各校外教学站点(学习中心)所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执行。财务处根据继续教育学院经费核算结果,将划拨款汇至校外教学站点(学习中心)指定账号。

 

第三章  课时酬金等支出核算标准

第八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时酬金按以下标准执行发放:

1.线下面授课程。校内教学学院可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根据学生数量及教师教学工作量自行确定课酬标准并发放,该标准上限不得超过学校普通全日制课酬的倍;校外教学站点(学习中心)聘请我校教师授课的按照所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标准执行发放。

2.网络课程。为保证网络课程学习效果,继续教育学院聘任教师组成网络课程辅导教师队伍。课酬计算办法为:

1)公共课:公共课程按照每学期8课时(包含课程设计、A\B卷出卷阅卷4课时,以及作业批阅、课后辅导等其它4课时)400元支付给教师,100人为基数,不满100按照100人计算,超出部分每超过20人增加1课时。

2)专业课:专业课程按照每学期8课时(包含课程设计、A\B卷出卷阅卷4课时,以及作业批阅、课后辅导等其它4课时)400元支付给教师,50人为基数,不满50按照50人计算,超出部分每超过10人增加1课时。

校内教学学院和校外教学站点(学习中心)均按照此标准执行发放。

第九条  其他教学工作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费、考务费、线下面授课程出卷及阅卷费等。校内教学学院可参照学校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工作量及支付标准并发放,该标准上限不得超过学校普通全日制相关标准的倍;校外教学站点(学习中心)聘请我校教师的按照所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标准执行发放。

 

第四章 其他办学成本支出

十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活动等所产生的租赁、购置等费用,按市场价格据实支出。

第十一条  因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工作所产生的管理费、加班费等管理费包括招生奖励、教务、班级管理等支出,发放标准为100元/天,不得和学校加班等重复发放。加班费按照《黄山学院其他工资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校财〔2017〕1号执行。

第十二条  承担校内教学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辅导员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可享受辅导员津贴。辅导员津贴参照学校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工作量及支付标准并发放,该标准上限不得超过学校普通全日制相关标准的

第十  按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省教育厅等)文件要求代收代缴的各种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代缴支出。

第十  在本办法中未予规定的,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黄山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